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0年度,9號
TPDM,110,原簡,9,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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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簡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金山
選任辯護人 吳政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
第2138號),嗣被告自白犯罪(109年度原易字第13號),本院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趙金山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趙金山前為雲協全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9樓之2,下稱雲協公司)之發起人,於該公 司設立時經登記為董事長,具有製作該公司相關議事錄之權 限,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雲協公司未於民國107年8月17 日,在該公司上址會議室中,實際召開發起人會及董事會, 竟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之便,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7年8月31日前某時,在臺灣 地區某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製作雲協公司分別於同年月17 日下午2時、4時,依序在前開會議室召開發起人會、董事會 之議事錄各1份(下稱本案發起人會議事錄、本案董事會議 事錄,合稱本案議事錄),並在其上虛偽登載會議時間、地 點、相關出席或列席人員;及於該等會議中決議訂立章程、 選舉董監、推選董事長等不實事項(本案議事錄所載訂立章 程、選舉董監、推選董事長等事項,雖形式上非在該等會議 中決議,然無證據證明實質之內容不實),再委由不知情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勤業眾信事務所)承辦人 ,於107年8月31日持本案議事錄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請 雲協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審 查後,認形式要件均已具備,於同年9月18日准予設立登記 ,並將本案議事錄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資料,足以 生損害於雲協公司及臺北市政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案經雲協公司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金山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原 易字卷第171頁),核與證人即告發人朱家佑(告訴人雲協 公司監察人)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中之證述;證 人即告發人蔡柏生(告訴人董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 中之證述相符(他字卷第3、39至40、75至76、123至124頁



),復有本案發起人會議事錄、本案董事會議事錄、雲協公 司登記案卷資料、設立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等件可憑(他 字卷第8至17、25至26、77、81至116頁),足徵被告任意性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條、第215條均於108年12月25日 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施行。刑法第214條原規定「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500元以下罰金」,經修正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 罰金」;刑法第215條原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 金」,經修正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觀諸上開條文之修正理由均為「本罪於72年6月26日後並 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 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 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顯見此均僅係法條文字 修正,無涉實質規範內容變更,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 規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論旨參照) 。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所記載 事項攸關公司設立及重大經營決策;若須送往主管機關辦 理公司登記,更屬公司對外公告事項之重要變更,自屬公 司發起人或負責人應負責之業務,而為其業務上所得作成 之文書無疑。而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 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 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不再為實質之審查。則 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 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勤業 眾信事務所承辦人實行上揭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 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 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 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 認為同一者,即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 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判 決論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均係為圖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之便 ,基於單一之犯罪目的所為,依社會通念得認具行為局部 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視為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侵害法益情節較重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辦理公司設立登 記之便,製作本案議事錄而登載不實事項,復委由他人持 向主管機關行使,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將 本案議事錄登載於公司登記資料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 於告訴人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不 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 告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從事科技業、身體狀況欠佳、 研究所畢業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審原易字卷第129、1 52頁、原易字卷第63頁);復參以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之 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造成法益侵害程度、犯後態度;暨其業 與告訴人、證人朱家佑、案外人即告訴人董事王世淵等達 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並經告訴人表明不再追究( 原易字卷第155至156、173至17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次為圖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之便,不循正常程序而便宜行事,乃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行為固屬不該。然其犯 後坦承犯行,並業與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有填補己身過 錯之誠意及舉措,足認應已知所悔悟,本案諒係一時失慮 ,偶罹刑章。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歷此偵、審程序,當



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且酌以告訴代理人陳明對於法 院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無意見等情(原易字卷第163頁), 認被告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四、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核, 本案發起人會議事錄、本案董事會議事錄,固屬被告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犯罪所生之物,及供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所用之物。然該等議事錄已交付於臺 北市政府承辦公務員而行使,業非被告所有,復非違禁物之 性質,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如、黃柏翔、鄭雅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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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協全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