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 84號
108年度訴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沛權
選任辯護人 陳達德律師
被 告 鄭汝棋
選任辯護人 王怡茜律師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張凱傑
李睿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1135
號、 106年度偵緝字第1045號)及追加起訴( 107年度偵緝字第
2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沛權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汝棋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張凱傑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鄭汝棋、董沛權、張凱傑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李睿成無罪。
事 實
一、董沛權平時係從事直銷話術指導之講師,與鄭汝棋、張凱傑
及真實年籍不詳自稱「韓新元」之成年男子均明知所謂透過 遠東風險投資公司(無我國設立登記,下稱遠東公司)投資 馬來西亞VC Resources Limited Company(下稱VC公司)與 環球國豐投資有限公司(GNHM Investment LTD.,下稱GNHM 公司)在沙巴仙本那浪漫島(Larapan Island)合作開發之 陽光珊瑚海上渡假村( Sunshine Coral Reef Water Villa ,下稱渡假村X)之投資案(下稱投資案A)報酬豐厚等節 並非真實,於民國 103年7至9月間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藉由附表一編號一 至三所示之機會,以口語傳達、交付文宣、點閱投資網站供 瀏覽等方式,傳達下列不實資訊:開發渡假村X之GNHM公司 董事包含部落領袖拿督、高階警官、跨足石油鑽探及旅遊、 營建業之商業鉅子,獲利可期,董沛權之學生「韓新元」任 職VC公司負責渡假村X開發案,經其夫婦負責之遠東公司循 小額投資平台「環球投資者俱樂部」(Global Investment Club,下稱平台G)參與投資案A,即成為渡假村X經營者獲 利,投資案A於制度設計上分作代理、銅級、銀級、金級 、總經理及總裁 6級,投資額 300至10萬美元,投資款全數 兌換為與美元等值但固定匯率為1:34之虛擬貨幣「環球幣」 (G幣),嗣即依級別獲取每 6個月1.5至5倍投資額之靜態 獎金,招攬下線再依級別獲取 6至12%投資額之介紹、業績 獎金及1至10代數3%投資額之領導獎金,透過平台G兌現所持 有之環球幣即實現獲利;若於103年7月底前投資尚享限時優 惠方案,累積紅利點數可兌換價值達新臺幣(以下未載明幣 別者均同)1000萬元價值之度假屋 1間為自有云云,致使陳 美玲、吳綵玲及吳易鳳、尹婉君俱陷於錯誤,分別如附表一 編號一、二、三所示交付財物。嗣因平台G遲未依約計入靜 態、動態獎金,再後更關閉無從接洽,董沛權、鄭汝棋復自 104年8月28日離境而聯繫無著,莊佳玲認自己受騙而提告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佳玲檢舉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 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是被告本身以外之共同被告(含共同正犯、教唆犯 、幫助犯)、被害人與一般證人,在檢察官偵查中,倘未同 被告在場,原無從賦予被告詰問之機會,若其任意性無虞,
不具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原則上當屬適格之證據,檢察官 毋庸就無顯然不可信之消極情事,負責舉證。而是類被告以 外之人在審理中,一旦到庭踐行交互詰問程序,已足充分、 實質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不生不當剝奪其訴訟防禦權之 問題。是證人吳綵玲既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中傳喚到庭並踐行 交互詰問程序,其偵查中所為證述,自有證據能力。二、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為確保被告之自白, 係出於任意性,同條第 3項復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 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 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 出證明之方法。」然則非謂被告可任意執以爭辯,藉此脫罪 。具體而言,倘被告已遭查獲諸多直接、間接之不利供述或 非供述證據,斯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於詢、訊問之 時,予以曉諭,期其坦白認錯,俾邀合法寬典適用之機會, 主觀上既無不法存心,客觀上亦難認為失當,自不能以脅迫 、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等同視之。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所定之傳聞例外,即英美法之「自己矛盾之供述」, 必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其先前之陳述,具備 「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規定, 認其先前所為之陳述,為有證據能力。此所謂「與審判中不 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 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 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 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所謂之「可信性」要件,則指 其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為比較,就陳述時之外部狀況予以觀察 ,先前之陳述係在有其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下所為者而言 。法院應就陳述時外部附隨環境、狀況等事項,如陳述人態 度所反應之心理狀況,與詢問者間互動關係,筆錄記載整體 情況(完整或零散、詳細或簡略、有利及不利事項之記載) ,詢問者態度與方式等予以觀察,綜合判斷陳述人陳述時之 外在、客觀條件均獲確保,形式上類同審判中具結及被告詰 問下,真誠如實陳述,客觀上具有可能信為真實之基礎,始 得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此核與供述證據必須具備 任意性要件,否則不論其供述內容是否屬實,法律上均不得 作為證據,以徹底保障個人之陳述自由,係所有供述證據具 證據資格之前提要件,尚有不同。至所謂「必要性」要件, 乃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其主要待證事實
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自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 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 。經查:
(一)證人兼被告張凱傑、李睿成於105年4月28日之調詢中供述, 固據被告鄭汝棋主張其等遭受脅迫、誘導之不正訊問,復經 被告張凱傑、李睿成具狀陳稱製作筆錄時情緒恐懼云云。惟 經本院當庭勘驗前揭調詢影音光碟,可見調查員就張凱傑、 李睿成自稱僅從事投資案直銷、不知詐騙之辯辭,告以其等 目前暫列其等為證人,但視案情亦不排除為被告之可能性, 須待檢察官及法官認定,若合盤托出,調查人員會儘量協助 等語(見本訴一卷第 202-208頁),觀諸調查員於製作其等 筆錄前,已接觸投資人莊佳玲、陳美玲及吳綵玲證述,得悉 張凱傑可能有陪同陳美玲至銀行提領投資款轉交予董沛權, 張凱傑、李睿成可能有於說明會招攬投資及從旁協助董沛權 、鄭汝棋處理投資案A事宜行為,判斷其等可能涉案而告以 前辭,參以其等嗣後經檢察官認屬詐欺共犯起訴,張凱傑、 李睿成經告以前辭後,仍始終否認共同詐欺他人各情,堪信 其等並未遭脅迫等不正方法訊問,陳述仍具有任意性。此外 ,張凱傑、李睿成之審判中陳述與其等之調詢中陳述不同, 參以其等於107年4月18日之準備程序中與被告鄭汝棋同庭, 並遞交字體、顏色、邏輯、格式一致之「刑事陳述意見狀」 予本院,就其等調詢筆錄逐段推翻或補充解釋,推翻原陳述 部分俱自稱因情緒恐懼及不解法律致虛捏不利於己之事實, 呼應鄭汝棋辯護人於同日提出之刑事答辯(二)狀主張其等受 不正訊問一情,有前揭陳述意見狀及其等存底本、答辯狀可 稽(見本訴一卷第144-169、171-186頁),鑒於其等調詢中 之陳述無論有利、不利俱於筆錄記載完整、較無具體勾串而 受影響情形,且無從再自同一供述者取得相同之陳述內容, 具有特別可信性及必要性。綜上,張凱傑、李睿成之調詢中 陳述,除就記載「其等為董沛權、鄭汝棋助理」部分,核與 勘驗內容中其等未正面答覆,調查員依其等俱供稱從旁協助 董沛權、鄭汝棋處理投資案A事宜且吃住由董沛權、鄭汝棋 提供而記載為自承為助理,有記載與被詢問人供述間不相符 情況,而不得作為證據外,其餘部分仍有證據能力。(二)證人兼被害人陳美玲、吳綵玲於104年間、尹婉君於105年間 之調詢中證述,就投資案A具體內容及其等投資始末情節之 描述俱較審理中詳盡;復尹婉君於審理中自述因時隔久遠而 記憶不清、調詢時所述符合當時認知之狀況(見本訴四卷第 242、247頁),陳美玲則自陳因不堪損失、期待受償未果而 心理負擔鉅大,於 107年間曾透過鄭汝棋向「韓新元」取得
3萬5000元,認使被告坐牢無實益,不如待其等工作賠償故 不願追究,認未受詐欺等語(見本訴二卷第78、82頁,本訴 四卷第 26-27頁),揆諸前揭說明,前揭證人之審判中與調 詢中證述俱有實質內容前後不符情形,審酌其等於調詢中因 距離案發時間接近尚能清楚陳述受騙之經過、投資案A文宣 意義,亦尚未因長期交涉、訴訟求償未果致就受騙一事呈現 消極抵抗心態,是認其等之調詢中證述於客觀上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無從再獲得其等就事實之全面陳述,為證明 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
三、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鄭汝棋、董沛權及其 等辯護人、被告張凱傑於本院均未爭執其等之證據能力,經 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 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董沛權、鄭汝棋固均自承曾如附表一所示向被害人 說明投資案A相關事宜,鄭汝棋無償使莊佳玲取得投資案A之 1000美元級別會員身分,董沛權曾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向陳 美玲取得現金共 238萬元,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以其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帳戶A)收取 吳易鳳匯付之款項共 102萬元;被告張凱傑自承如附表一編 號一所示兩度陪同陳美玲臨櫃提領現金並轉交予董沛權,如 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向尹婉君解說投資案A內容,協助註冊陳 美玲、尹婉君平台G會員帳號等節,惟俱矢口否認有何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如下:
(一)被告董沛權、鄭汝棋辯稱:伊等為單純投資人,董沛權學生 「韓新元」為VC公司開發部經理,負責與GNHM公司合作開發 渡假村X業務,「韓新元」於103年6月25日在台中市昭盛52 行館商務中心向伊等說明投資案A後,董沛權陸續投資10萬 美元;嗣鄭汝棋無意間向莊佳玲提及該案並貸款予其投資, 莊佳玲為獲自身獎金而主動遊說陳美玲、吳綵玲、吳易鳳、 林錫榮投資,並邀伊等出面以分享經驗。伊等係出於好意, 為協助不諳投資案A或電腦操作之投資人而解說,及為協助 不諳程序或不願負擔匯差、手續費之友人方經手投資款,並 未主持或經營該投資案,亦未聘請張凱傑為助理。投資案A 並非子虛烏有,渡假村X已動工,因興建需時故將投資案A設 有 1年閉鎖期間,於期間內復因馬來西亞投資環境不佳而募 資失利,致渡假村興建計畫停擺,投資因而無法回收,並非 詐騙云云。
(二)被告張凱傑則辯稱:伊未曾任職於遠東公司,既未曾支薪, 亦非董沛權、鄭汝棋助理,伊於103年6月間係以投資人身分 參與投資案A,自非認投資案A係詐騙,之所以從旁協助如遞 送文件、解說投資案、操作投資平台網站以供瀏覽、收付現 金,單純係見欲投資人年邁不諳操作電腦、無法理解內容或 不會國際匯款,才好意提供協助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董沛權、鄭汝棋、張凱傑(下合稱董沛權等三人)曾如 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事實欄所示向被害人說明投資案A,嗣經 各被害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交付現金或匯出款項,並 於投資款交付完畢後,經張凱傑等人註冊取得平台G帳號; 投資人間關係鏈係莊佳玲招攬陳美玲、林錫榮,林錫榮招攬 吳綵玲,張凱傑招攬尹婉君各節,為被告董沛權等三人所不 爭執,並有證人陳美玲、吳綵玲、吳易鳳、尹婉君、莊佳玲 、林錫榮、李佳懷之證述,及投資案A文宣、簡報等圖文資 訊、馬來西亞行程與攝影畫面等可稽(詳下述(二)部分), 首堪認定。
(二)投資案A經莊佳玲、林錫榮、尹婉君提供下列圖文資訊,茲 敘述如下:
⒈「公司架構」、「靜態投資者收入計算」、「動態投資者 收入計算」制度表格,「GI.CLUB 環球投資家俱樂部投資 說明」、「Sunshine Coral Reef WATER VILLA 陽光珊瑚 海上渡假村」文宣,業據莊佳玲提供在卷(見他卷第3-5 、100-124、152-156頁),內容略以: ⑴遠東風險投資公司(遠東公司)連結「GNHM環球國豐」 (GNHM公司)之「陽光珊瑚海上渡假村」(渡假村X) 、「GICLUB環球投資者俱樂部」(平台G),會員依投 資額由低至高分作銅、銀、金等共 6級,投資門檻由低 至高自環球幣 300元至10萬元,靜態收入即依級別上限 為1.5倍至5倍之「股票最高盈利額」,約 6個月獲利, 動態收入即依級別為6至12%投資額之「介紹獎金」、 6至10%投資額之「業績獎金」、3%投資額依級別累計1 至10代之「領導獎金」,且依不同級別分別設有封頂上 限等節。
⑵平台G與遠東公司合作推動全球化投資市場,GNHM公司投 資之渡假村X,將成為馬來西亞最新旅遊地標,由在馬 爾地夫業已打造20個以上五星級渡假屋、經驗豐富之「 Michael Chia」團隊,在有美麗海水、白色沙灘、珊瑚 及珊瑚礁等自然資源、距離港口僅約 7分鐘船程之沙巴 州斗湖省仙本那縣浪漫島(Larapan Island)設計、建
造,該等投資案獲利制度(見他卷第 123頁)內容核與 前述公司架構制度表格相符。
⒉「GLOBAL INVESTOR CLUB 環球投資者俱樂部」圖文簡報 ,據尹婉君、莊佳玲、林錫榮提供在卷(見他卷第 125-1 45頁,本訴二卷第145-154、331-369頁),內容略以: 環球投資者俱樂部(平台G)官方網站 www.giclub.co, 屬性為小額投資平台,促成以小額資金參與國際性渡假村 建案。GNHM公司經營位在浪漫島之渡假村X,及詩邦卡島 海上渡假村,預售屋買賣每房1000萬元,年投報率 7.4% ,並檢附將渡假村規劃作雪花六邊晶狀結構設計之建築平 面圖、室內設計圖、圖面註記為GNHM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該公司與 Larapan島主簽署建設合約、該公司與建商間委 託及預計開工及完工期限等文件,說明其投資靜態獲利為 1.5至5倍、環球幣經拆分盈利為3至9倍,錢包內區分電子 現金幣、註冊幣、交易幣、環球幣及各幣別用途、轉換及 掛賣限制等細節。
⒊「GNHM INVESTMENT LTD 環球國豐投資有限公司」文宣據 莊佳玲、「GNHM INVESTMENT LTD」圖文簡報則據尹婉君 提供在卷(見他卷第157-165頁,訴二卷第155-167頁), 內容略以:
環球國豐投資有限公司(GNHM公司)係設立於馬來西亞納 閩島之岸外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專就亞洲新興市場之房 地產及觀光飯店以私募基金開發投資,董事局主要成員有 取得財務及工商管理學位、投資經驗豐富跨足旅遊、石油 天然氣、房屋及建築、貿易及製造、酒店管理、廣告等業 之拿督 Megat,於警界服務35年退休之拿督Salamuddin, 曾擔任石油鑽探、保安、船務代理及運輸、旅遊及金融投 資等業董事者。渡假村由於近17年來打造逾20個渡假屋之 馬爾地夫建築大師,亦任 GNHM Resort Builder有限公司 董事之「Michael Chia」設計,在有亞洲馬爾地夫、淺海 珊瑚床之稱的仙本那卡帕萊島興建渡假村X等節。 ⒋此外,尚有「Starting Formula 起步的藝術」、「Q&A」 、「GI.CLUB會員發展Q&A」等行銷技巧指南,據莊佳玲提 供在卷(見他卷第93-95、147-151頁),內容略以: 循序列出友人名單、暖身、邀約、跟進、家庭作業,起步 的藝術至成功介紹他人入會,頒發S.U.T結業卡,教授以 友人之關心姿態詢問以發現友人之投資動機,有關獲利、 商品、法令之相關詢答等節。
⒌前揭之「GNHM INVESTMENT LTD 環球國豐投資有限公司」 、「GLOBAL INVESTOR CLUB 環球投資者俱樂部」、「GI.
CLUB 環球投資家俱樂部投資說明」、「GI.CLUB會員發展 Q&A」、「Sunshine Coral Reef WATER VILLA 陽光珊瑚 海上渡假村」、「Q&A」文宣,確係遠東公司之網站資訊 一節,復據張凱傑、李睿成於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訴一 卷第140頁反面)。
(三)關於證人即被害人證述及所提供證據部分,敘述如下: ⒈附表一編號一部分,業據證人陳美玲於調詢及審理中證稱 :莊佳玲原本是我傳銷的上線,她跟我說有個獲利機會, 我們便約於103年7月28日在市政府轉運站樓上餐廳,由她 介紹我認識董沛權、鄭汝棋夫妻,還有助理張凱傑在場, 我因與董沛權夫妻都是基督徒而倍感親切,我當時有看到 「公司架構」表格(遠東公司下方為GNHM公司之渡假村X 、平台G),也有從莊佳玲處拿到其他的文宣,董沛權跟 鄭汝棋說渡假村X是馬來西亞沙巴州仙本那地區渡假屋, 投資案A於制度設計上有動態、靜態獎金,以利滾利,非 常有投資價值,這在我想像彷彿印鈔票一樣,當時我正在 看一本書,叫作「為神成為有錢人」,覺得這是上帝給予 的契機,當下約定投資美金(應指同值之環球幣,下同) 1 萬元、隔天交款;隔天我到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解約保單,與董沛權、張凱傑約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仁愛分行(下稱國泰仁愛分行)門口,張凱傑陪同我進入 銀行領出現金34萬元後,我將錢交給張凱傑,接著他走出 門口便將錢轉交給在銀行外等候的董沛權。後來我再加碼 投資美金6萬元,因董沛權、鄭汝棋都說於 103年7月31日 以前投資是優惠方案,累積紅利點數可換取價值1000萬元 的渡假村X渡假屋,且按表格提升一級計算報酬,我表示 解約國外保單時間上趕不及優惠截止的日期,鄭汝棋立刻 說她願意先無償墊款向公司保留我的資格,我便加碼美金 1萬元、5萬元各1球,當作前面那球1萬元的下線,於同年 8月1日再與董沛權、張凱傑約在國泰仁愛分行,領出解約 國外保單及向親友調借現金 204萬元(環球幣6萬元×34) ,一樣交給張凱傑由他走到銀行門口交給董沛權,作為我 返還給鄭汝棋所代墊的投資款;董沛權當時還告訴我,我 會成為換得渡假屋的第一人,鄭汝棋也說依照投資案A分 紅公式,我投資 7萬美元只需1年就可以換回1間渡假屋, 我當時很感謝他們夫妻。這筆投資沒有簽訂任何契約,只 有董沛權給我 1組帳號、密碼,讓我可以在網路上看到投 資目前累積點數是多少;同年9月1日我受招待去馬來西亞 看渡假村X預定地,同行有董沛權、鄭汝棋、莊佳玲及其 女兒、吳綵玲、林錫榮、李睿成及其女友陳曉億等人,那
是個偏遠的島嶼,當地是由「韓總」(「韓新元」)及其 助理、建築設計師說明渡假村規劃狀況;之前投資人還有 個GICLIUB群組,「韓總」的帳號是「J」。我投資後沒有 拿過任何分紅,至到 107年12月間隨教會去馬來西亞時, 才收到「韓總」轉交給我的3萬5000元等語(見他卷第17- 19頁,本訴二卷第69-82頁,本訴四卷第23-27頁)。 ⒉附表一編號二部分
⑴業據證人吳綵玲於調詢、偵訊及審理中證稱:我是經由 友人林錫榮介紹認識莊佳玲,第一次於103年7月下旬在 市政府捷運站外星巴克咖啡廳與董沛權、鄭汝棋見面, 林錫榮與莊佳玲也在場。董沛權、鄭汝棋說是投資案A 臺灣地區的線頭,我們前後見過 3次面,董沛權提供有 著漂亮圖案的文宣、公司架構表等,說投資遠東公司在 馬來西亞的渡假村X報酬很高,那是每晚房價2萬至2萬6 000元的高級渡假屋,投資獲利來自靜態、動態獎金, 靜態是投資人本身有的、動態是招攬下線的,他說若於 同年 7月底前加入,會員資格會提升一級,累積紅利達 1000萬元還可換回 1間渡假屋,渡假村X落成後可每年 免費住 7天或交由遠東公司出租而直接取得房費14萬元 ,且將於同年8、9月間帶我們去實地考察、不會有假。 我與姪女吳易鳳商量後,約好一人一半、合夥投資美金 (應指同值之環球幣,下同)3萬元即新臺幣102萬元; 至於匯率為何是1:34而非1:30,董沛權說因投資馬來 西亞須於當地換匯而有損失,獎金計算方式複雜,我看 不懂,董沛權說我們這筆投資提升到美金 5萬元級別, 給我 1組帳號、密碼說直接看網站顯示就好,遠東公司 會算好;於103年9月間我聽吳易鳳說登入網站看見沒有 點數入帳,我便詢問董沛權,他說是系統維修,再後來 吳易鳳於 103年12月間說這個網站進不去了。投資後 ,董沛權說遠東公司招待第一批投資者,我於同年9月1 日去馬來西亞實地考察渡假村X預定地,「韓總」接待 ,並說他是渡假村開發案公司的總經理、在當地養海藻 ,向島主承租渡假村X預定地20年,落成之後會比參觀 的另一個渡假村船程更短、更高級而具有優勢,也說投 資案A有靜態、動態獎金的報酬;董沛權則說「韓總」 是他的學生;我自投資迄今,沒有拿過任何分紅。之後 於投資案A停擺約 2年、本案開偵查庭後,我被陳美玲 拉回群組,我還有詢問「韓總」是否找其他人去接手這 個建案,我有朋友「陳大哥」認識馬來西亞的建設公司 ,需要渡假村X的開發公司、島嶼所在、工程進度等相
關資料,但是「韓總」只能給出文宣裡面那些東西,其 他說再提供也沒有提供,我才發現這個投資案應該是他 們當初蓄意欺騙我們的等語(見他卷第20-22、75-76頁 ,本訴二卷第 283-293頁)。又吳綵玲於107年4月間催 促「韓新元~馬來西亞」聯繫「陳大哥」,經該人以極 長篇幅、不知所云之文字訊息推托後,即未獲回應一節 ,亦有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1份可稽(見本訴二卷第8 9-97頁)。
⑵復據證人吳易鳳於審理中證稱:吳綵玲是我姑姑,我於1 03年7月30、31日各匯款50、52萬元至董沛權的帳戶A ,這是我跟吳綵玲的投資款,說好投資額是一人一半; 吳綵玲說有個不錯的投資方案,但她錢不夠,邀我一起 投資,因為我要做生意沒有時間,由董沛權、鄭汝棋、 吳綵玲,也許還有莊佳玲一起來我新竹縣新豐鄉的餃子 大王餐飲店(地址詳卷)談。由董沛權、鄭汝棋講解, 吳綵玲只是一起聽的,故我認為是他們兩人邀我們兩人 投資,內容是虛擬貨幣、經我檢視手機儲存網頁應該是 「G幣」,獲利來源則是渡假村X將來租金收入;本來我 聽吳綵玲說的時候以為是「U幣」,我向董沛權說我想 投資「U幣」時,他沒有正面回答我是不是,只說是投 資渡假村;因吳綵玲很相信林錫榮,她說就是對的,寧 可相信林錫榮,也不要相信別人,我就照吳綵玲說的匯 出款項,由林錫榮給我董沛權的帳戶A,我匯出前揭 2 筆款項。之後林錫榮給我平台G的網站連結,吳綵玲給 我帳號、密碼,從我手機頁面之「GIC︱LoginG幣」(網 址顯示:vip.giclub.biz),輸入帳號、密碼登入後可 以依會員編號看到投資現狀,我有看過公司架構、靜態 及動態投資者收入計算這些表格,從平台G點進去也看 得到與渡假村X、平台G等相關簡介,這筆投資共做成6 或7顆球,吳綵玲所述於103年9月間我說數字沒動 ,她因而去問董沛權,經告知是系統維修,這件事我有 印象,我記得登入後先發現這些球都排在同一邊,導致 沒有對碰獎金,不過因為排都排了,我沒說,後來發現 數字也沒動便請吳綵玲反應,有聽吳綵玲說董沛權講是 因為系統維修的事,再後來這個網站就無法登入了,這 筆投資除了登入平台G可以看到會員資訊外,沒有交付 任何投資憑證等語(見本訴四卷第 165-178頁)俱大致 相符。關於吳易鳳匯款至帳戶A一節,有新光銀行匯款 申請書2紙、帳戶A交易明細1份可佐(見他卷第77頁, 本訴三卷第289頁),另平台G網站縮圖及網址部分,則
有吳易鳳手機翻拍畫面 2張可稽(見本訴四卷第185-18 6頁)。
⒊附表一編號三部分,業據證人尹婉君於調詢及審理中證稱 :我因友人陳曉億介紹而投資遠東公司馬來西亞的渡假村 ,遠東公司的負責人是董沛權、鄭汝棋,該公司連結渡假 村X及平台G,投資報酬俱經平台G以虛擬貨幣環球幣的形 式計算,投資人經由上線開設帳號並輸入密碼完成註冊 ,由電腦計算靜態、動態獎金,投資人如文宣所示依投資 額分作銅、銀、金等級別,各級別獎金計算的標準不同, 這些報酬須經過申請轉換後才能領出來,轉換有設定一些 期間、比例的條件;投資前我共去過馬來西亞 2次,分別 是102年12月、103年9月間,2次都有投資說明會,第 2次 還有到渡假村X預定興建地點參觀,設計師「Michael」指 著遙遠的一片海,說渡假村X會蓋在那裡,「韓先生」則 帶我們參觀一家 Kapalai海上渡假村,他說渡假村X會比 它更高級、每晚房價 2萬元,故可支撐投資案A的高投報 率,我聽到的說明會是由張凱傑主講,董沛權、鄭汝棋也 有在咖啡廳交付給我制度文宣,因投資的收益很可觀,落 成後還可以享用渡假村,我便投資了3 萬元,這筆投資沒 有書面契約,只有上述會員帳號、密碼,那是個簡體、英 文網站,獎金撥入會員帳戶後不能馬上提現,我的虛擬貨 幣都擺在網站(平台G)裡,實際上沒有領過任何投資報 酬等語(見他卷第49-52頁,本訴四卷第239-251頁)。關 於尹婉君曾參與簡報說明會,於103年9月1至4日赴馬來西 亞行程中,則有裝飾渡假屋模型向投資人說明並餐敘之場 面,有其提供之照片及同航班查詢結果(見他卷第182-18 6頁,本訴二卷第169-209頁)及如前述(二)⒉、⒊部分所示 之「GLOBAL INVESTOR CLUB環球投資者俱樂部」、「GNHM INVESTMENT LTD」簡報可稽。
(四)關於證人即介紹人莊佳玲、林錫榮,及證人即馬來西亞考察 行程攝影師李佳懷之證述及所提供證據部分,證述如下: ⒈就附表一編號一、二部分,據證人莊佳玲於審理中證稱: 我於99年間就認識董沛權、鄭汝棋夫妻,他們在臺中經營 糕點店,於103年7月間她們在忠孝東路 ATT後面巷子裡的 咖啡廳邀我投資馬來西亞渡假村,並介紹投資案A制度, 最低只須投資 300美元(應指同值之環球幣,下同),於 6個月後可取回1.5倍以上的靜態獎金,還有介紹人進來的 動態獎金,該月加入的創始會員有優惠專案,及渡假村X 地點好、無颱風、四季都適合渡假,有請設計師以專利技 術建築,一定租得出去,老闆是董沛權學生、在馬來西亞
政商關係良好;我說沒有錢,鄭汝棋說要幫我用1000美元 入場,我只要後續約人出來就好,依該方案我應可提升至 銀級會員。我於103年7月間陸續約出來陳美玲、林錫榮、 吳綵玲,都是約在咖啡廳談,拉陳美玲時董沛權、鄭汝棋 都在,拉林錫榮時鄭汝棋在,拉吳綵玲時董沛權、鄭汝棋 都有去她姪女(吳易鳳)開的餃子店裡說明;我看過手繪 的上下線關係圖,陳美玲、林錫榮是我的下線,吳綵玲是 林錫榮的下線,就他們的投資額共計 300多萬元,我應該 都有獎金;他們投資後,董沛權單方面更改制度,說他理 解的與馬來西亞的解釋不同、講錯了,獎金因此而降低, 但不管是哪一種計算方式的獎金,實際上我都沒有拿到, 只有我小孩上大學要繳學費時,向鄭汝棋要求先給獎金, 她卻說了一些很傷人的話,然後匯款 3萬元給我,除此之 外就沒有了。過程中我有拿到公司架構、靜態與動態投資 者收入計算表格等文宣,有進場的人都有拿到,這些也是 鄭汝棋幫我們上課時使用的教材,我、林錫榮、李睿成、 張凱傑、陳曉億都有上過課。103年9月3日我跟女兒有去 馬來西亞,有看到一個自稱「韓新元」的人,他說是渡假 村X負責人,渡假村由他與其他集團聯合開發,紙面上我 投資1000美元,實際上沒有拿錢出來,且這筆錢我本來就 不用還鄭汝棋,她還欠我獎金等語(見本訴二卷第 56-68 頁,本訴四卷第 13-21頁),並有由莊佳玲所提供如前述 (二)⒈至⒋部分所示之「公司架構」、「靜態投資者收入計 算」、「動態投資者收入計算」表,「GI.CLUB 環球投資 家俱樂部投資說明」、「GLOBAL INVESTOR CLUB環球投資 者俱樂部」、「GNHM INVESTMENT LTD 環球國豐投資有限 公司」、「Sunshine Coral Reef WATER VILLA 陽光珊瑚 海上渡假村」, 「Starting Formula 起步的藝術」、「 Q&A」、「 GI.CLUB會員發展Q&A」之投資案A文宣、簡報 及行銷技巧指南,以及馬來西亞投資考察團行程表(見他 卷第96-99頁)可稽。
⒉就附表一編號二部分,據證人林錫榮於審理中證稱:我先 認識莊佳玲,經莊佳玲介紹而認識董沛權、鄭汝棋,他們 說投資案A是他們學生的案子,與學生合作很安全,並提 供簡報文宣、名片等資料,我不了解馬來西亞法令,這些 資料也無法查證,就是先相信他們,本要投資30幾萬元, 赴馬來西亞考察前(103年7月25日)我已匯款 2次、金額 分別為 11萬、3萬元;我向幾個朋友提過這個投資案,只 有吳綵玲投資,她算是我的下線,我們已認識多年,她也 是在去馬來西亞前(103年7月30、31日)就已經匯款。嗣
於103年9月間(1日至4日)赴馬來西亞考察時,我看行程 只是帶我們吃吃喝喝,且發現董沛權、鄭汝棋、「韓總」 所述內容與之前講的不一樣,還會支開我們到角落或別的 地方密談,沒有讓我們參與,我覺得有隱情、可能有問題 ,便沒有再繼續投資,也沒有再介紹給朋友,我介紹吳綵 玲應可獲得 6至12%之動態獎金,但實際上我沒有拿到。 去馬來西亞考察後聯絡不上董沛權、鄭汝棋,我有找莊佳 玲,她也無奈表示聯絡不上,我曾經聽過吳綵玲說試圖找 「陳大哥」團隊接手興建渡村一事,但不知道詳細內容; 我曾經請馬來西亞的友人去打聽,他說馬來西亞的那個島 是原住民的,不可能蓋渡假村,並不存在這個投資案等語 (見本訴二卷第 279-303頁),並有林錫榮提供註解人別 之103年9月馬來西亞考察行程照片、匯款或存款至帳戶A 之交易憑證、鄭汝棋所用GNHM環球國豐投資有限公司名片 (見本訴二卷第 319-329頁)、如前述(二)⒉部分所示之 「GLOBAL INVESTOR CLUB 環球投資者俱樂部」簡報1份在 卷可稽。
⒊就附表一編號三部分,據證人李佳懷於審理中證稱:我於1 00年間因參與藝文活動結識董沛權、鄭汝棋,嗣於101至1 05 年間經營影像工作室,鄭汝棋介紹這個拍攝案給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