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66號
TPDM,106,重附民,66,202106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劉霆 住中國河南省洛陽市○○區○○○街○ 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被 告 何醒民

林春澤
馬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