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238號
TCDA,110,交,238,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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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38號
原   告 林津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本件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
  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依原
  告起訴狀所述之主旨,並非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
  書」為訴訟標的,原告應載明正確之起訴標的即裁決書之裁
  決日期及字號,並檢附裁決書影本。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規定,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或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
  繕本或影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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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