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340號
TCDA,109,交,340,2021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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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交字第340 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毛林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5 月
21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4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
用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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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