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16號
TCDV,110,除,216,2021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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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聲請,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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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