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淑軒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蘇潔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蘇潔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10年6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經本院以其未據繳納裁判費為由,於民國 110年6月 8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 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