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99號
TCDV,110,重訴,299,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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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原   告 李淑軒 
被   告 蘇潔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 國110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110年3月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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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