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65號
TCDV,110,重訴,165,2021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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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蘇正德 
被   告 孫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所為之判
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與黃上倫、陳美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1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1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前開判決正本主文中之黃上倫係主債務人、陳美慧係 連帶保證人,黃上倫、陳美慧於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17 號支付命令並未異議,且該支付命令已於110年1月20日24時 確定(原告已取得對黃上倫、陳美慧之執行名義),僅被告 對於109年度司促字第3991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為本件 清償借款事件之當事人,主文將「黃上倫、陳美慧」誤列,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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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