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07號
TCDV,110,訴,807,2021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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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廖曉翎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
被   告 謝榮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b-B-A-7-b 」之記載應更正為「6-7-8-6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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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