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49號
TCDV,110,訴,749,2021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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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桂蘭黃海雲因110 年度訴字第749 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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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