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2號
TCDV,110,訴,52,2021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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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至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坤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柒仟肆佰肆拾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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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