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83號
TCDV,110,訴,1583,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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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83號
原   告 鍾俐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明慧(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法定代表人) 間
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
   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
   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
   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119 條第1 項及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查報下列事項:
  1.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原告應具狀補正之(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
   被告做何事或請求之金額),並陳明請求權基礎(即適用
   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2.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 份。
(三)如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屬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 萬7,335 元。
(四)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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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