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莊卉㚬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李月芬地政士即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繼承人楊嘉蓉間就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
),及其上同小段15974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街000 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
系爭不動產)為借名登記關係,其以起訴狀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
,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求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李月芬地政士
返還系爭不動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
5 萬1,90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7,1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附表:
⒈系爭土地部分:106平方公尺×38,000元/平方公尺(109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4,028,000元。
⒉系爭建物部分:623,900元(110年度課稅現值)。
⒊系爭不動產價額共計為465萬1,900元(4,028,000元+623,900
元=4,65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