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53號
TCDV,110,補,953,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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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黃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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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