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林駿程
原 告 陳世和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貞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發等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
式:384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排除侵害土地實測面積)×24900元/
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排除侵害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0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