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85號
TCDV,110,補,1185,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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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吳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行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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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