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吳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行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