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70號
TCDV,110,補,1170,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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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林劉素美
      林文森 
      林文全 
      林淑涓 



被   告 呂林秀英
      鄭林月女
      洪林阿勉
      林秀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萬3,946元(計算
式:1,380.77平方公尺×24,400元/平方公尺÷18×14=26,203,
94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2,64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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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