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照護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64號
TCDV,110,補,1164,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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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林淑琴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炳勳提起請求給付照護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84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7,8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
告未檢附起訴狀繕本,亦應補正提出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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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