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黃香齡
兼法定代理 黃賀堂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尤詩嘉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
上列原告(另聲請追加原告黃城堂)與吳秀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14,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扣除前已
繳納3,000元、19,582元,尚欠42,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