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王姿文
被 告 王宇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宇音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15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