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48號
TCDV,110,補,1148,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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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王姿文 
被   告 王宇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宇音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15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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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