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4號
原 告 柯筌耀即家承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怡涵即事和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33,911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