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永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昀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
)2,142,6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