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25號
TCDV,110,補,1125,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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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裕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隆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4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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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