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16號
TCDV,110,補,1116,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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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盛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龍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3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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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