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黃雅琴
被 告 紀黃桃(已死亡)
被 告 紀金發
張俊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訴
請拆屋還地所預估之土地面積28平方公尺,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12,000元(計算式:28平方公尺×29,000元=812,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紀黃桃業於起訴前之民國104年3
月11日即已死亡,有本院職權查調之戶籍資料可稽。原告對
已死亡之紀黃桃所為之起訴,為不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此部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駁回對被告紀黃桃之訴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
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
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