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陳智華
被 告 余忠建
張珮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余忠建、張珮綾共
同連帶返還新臺幣(下同)363萬1500元、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給
付違約金224萬6400元,關於聲明第2項部分,乃以一訴附帶請求
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為363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
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