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66號
TCDV,110,補,1066,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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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蔡淑美 
      蔡永燦 
      蔡承達 

      蔡勝埕 
      蔡李彩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洪偉哲黃介
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各
新臺幣(下同)985,668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15 萬
3958元(計算式:985,668 元×5 =4,928,34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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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