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楊宗翰
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陳惠燕、魯大海核發支付命令,
其中被告魯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8,
695 元,應繳裁判費47,6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7,129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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