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63號
TCDV,110,補,1063,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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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楊宗翰 
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陳惠燕魯大海核發支付命令,
其中被告魯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8,
695 元,應繳裁判費47,6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7,129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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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