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張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協發機電消防工程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697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