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林岳男
林劉淑娟
林岳樺
林達倉
林可晴
林席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紹宗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5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