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04號
TCDV,110,簡,104,2021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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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熊○欣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發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熊○誼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奕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0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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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