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周春生、陳孟森、陳景元破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 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周春生、陳孟森、陳景元破 產,惟未依破產法第61條規定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 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本院乃依上揭規定於110 年5 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並於110 年5 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至今未為補正,有本院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不合程式,且逾期不補正 ,自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之。
三、依爰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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