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進餘
代 理 人 莊婷聿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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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配│
│偶及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 │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
│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5年3月29日至 │
│ 110年3月30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
│ 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
│ 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
│ 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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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即自108年3月至110年3月)內為下列 │
│行為: │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
│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6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 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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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
│ 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
│ 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
│ 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
│ 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8年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
│ 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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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09年│
│度為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8年3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繳納各期租金之證明文件,│
│ 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
│ 面說明。 │
│3.聲請人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4.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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