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10年度,176號
TCDV,110,消債補,176,202106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若慈即李志宏



代 理 人 黃仕翰律師
代 理 人 游弘誠律師
代 理 人 蘇庭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
│ 法定代理人、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
│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
│ 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
│ 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
│ 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6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 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
│ 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
│ 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受扶│
│ 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4月│
│ 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
│ 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
│ 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
│ 面說明。 │
│3.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8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 細影本即屬之)。 │
├───────────────────────────┤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