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
原 告 鄭雅萍
鄭雅惠
鄭鈺潔
法定代理人 許秀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告 胡愛東
代 理 人 楊玉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7日送達訴訟代 理人郝燮戈律匠,並於同月9日送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許秀 玉,原告法定代理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 院民事科查詢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