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941號
TCDV,110,司聲,941,2021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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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李麗珍 



相  對  人 和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一九○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908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供擔保原因消滅,相對人並同意 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 第1578號裁定、106年度存字第1908號提存書、民事聲請撤 回假扣押執行狀、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狀、取回提存同 意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 核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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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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