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陳錫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 30條之1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次按繼承人為 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 冊:(一)陳報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四)知悉繼承之時 間。(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 住、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 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聲請,然卷附被 繼承人陳賴屘之遺產清冊均空白未加填寫,亦未提出被繼承 人陳賴屘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遺產稅繳稅或免稅清 單及近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且裁定已於 同年6月4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
三、爰依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