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039號
TCDV,110,司繼,1039,2021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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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關永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規定有:(一 )編製遺產清冊。(二)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 法院依公示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 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其為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 得變賣遺產。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又無親屬會議、親屬會 議不能或難以召開、召開不能決議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同法第1132條亦有明示。故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 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 ,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 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合先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已故榮民劉繼虞之法定遺產管 理人,經本院以中院麟家惠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6號准予就 被繼承人劉繼虞遺產管理事件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業 已期滿在案,現因被繼承人名下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房屋占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糖公司)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而聲 請人人員編制有限,代管遺產甚多,無法派專人看管,上開 房屋亦面臨拆屋還地及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且台糖所有土 地不得無償提供使用,台糖公司亦表明聲請人應拆除地上物 返還土地並通知點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變賣上開房屋等語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關係人房屋稅籍證明書、 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公示催 告公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榮民基本資料、台糖公司中彰



區處民國110年5月28日中農字第1104204020號函文(均影本 )等為證。惟查聲請人須經親屬會議或法院之同意始得變賣 被繼承人遺產者,應以「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時為限,本件被繼承人非為清償債權,亦非交付遺贈物,則 聲請人主張因房屋無權占用土地,有處分保管之必要,而聲 請本院裁定准許變賣被繼承人之系爭房屋,即與前揭規定不 符。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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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