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577號
TCDV,110,司票,3577,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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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577號
聲 請 人 蔡再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冠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陳冠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
  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台幣180,000元是否為誤繕?因
   臺端所提出之本票僅8張(票據號碼皆為WG1237896,票面金
   額皆為新臺幣20,000元),請求金額應為新臺幣160,000元
   ,抑或是有本票尚未提出,應具狀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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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