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60號聲 請 人 鄭德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柏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元」之金額記載 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15%」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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