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460號
TCDV,110,司票,3460,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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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60號
聲 請 人 鄭德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柏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元」之金額記載
   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15%」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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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