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39號
聲 請 人 神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茗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
為何?
二、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三、提出相對人張茗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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