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403號
TCDV,110,司票,3403,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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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
聲 請 人 陳士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雅菁黃富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票原本。
  ㈢確認聲請狀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肆萬元」、相對人簽發
   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肆萬元」、附表中票面金額「4000
   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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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