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
聲 請 人 陳士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雅菁、黃富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票原本。
㈢確認聲請狀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肆萬元」、相對人簽發
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肆萬元」、附表中票面金額「4000
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