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272號
聲 請 人 許家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泰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附表內載明本票(票據號碼:WG4067126)之發
票日為民國110年6月26日及提示日為民國110年6月26日皆
未到期,又到期日為民國108年7月10日與本票影本不相符
,應具狀更正正確之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
算日)。
㈡臺端聲請狀內聲請事項載明「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
本票金額新臺幣貳拾壹元」是否為誤繕?如為誤繕,應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