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221號聲 請 人 陳士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凱鈞、蘇慧錦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則駁回其聲請:一、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本票提示日為何? ㈢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TH8883438)。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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