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221號
TCDV,110,司票,3221,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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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221號
聲 請 人 陳士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凱鈞、蘇慧錦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則
駁回其聲請:
一、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本票提示日為何?
  ㈢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TH8883438)。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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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