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176號
TCDV,110,司票,3176,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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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76號
聲 請 人 徐隆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劉玉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台端確認本票(票據號碼:WG1211572、WG1211573、WG
  1211571)三紙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是否誤繕?因臺端所提
  出之本票影本所示,到期日均為民國110年4月9日,然台端
  聲請狀附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均為民國107年6月10日,
  因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應於到期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
  ,即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又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㈡票據號碼WG1211573之本票,其本票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
   萬部分經塗改,其票據無效,確認是否仍就此本票聲請本
   票裁定。(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要式性、空白授權票據、改寫)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㈢因臺端聲請狀附表有誤繕之處,請臺端提出正確之請求附
   表(內載發票日、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
   日、票據號碼、請求利率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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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