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76號
聲 請 人 徐隆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劉玉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㈠請台端確認本票(票據號碼:WG1211572、WG1211573、WG
1211571)三紙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是否誤繕?因臺端所提
出之本票影本所示,到期日均為民國110年4月9日,然台端
聲請狀附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均為民國107年6月10日,
因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應於到期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
,即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又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㈡票據號碼WG1211573之本票,其本票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
萬部分經塗改,其票據無效,確認是否仍就此本票聲請本
票裁定。(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要式性、空白授權票據、改寫)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㈢因臺端聲請狀附表有誤繕之處,請臺端提出正確之請求附
表(內載發票日、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
日、票據號碼、請求利率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