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153號
TCDV,110,司票,3153,2021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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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施傑譯間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富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業於 109年5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93328373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9日送達 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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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