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153號
TCDV,110,司票,3153,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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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施傑譯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富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業於
  109年5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93328373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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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