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施傑譯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富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業於
109年5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93328373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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