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5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阿書煤氣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確認相對人阿書煤氣行之負責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其
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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