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151號
TCDV,110,司票,3151,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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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5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阿書煤氣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確認相對人阿書煤氣行之負責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其
  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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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