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08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威龍、洪于珽、傅鶴銓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陳威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于珽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傅鶴銓(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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